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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什中院迅速组织学习“两高”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

发布时间:2016-04-21  来源:中国法院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中国法院新闻讯(吐逊·吾甫)4月18日,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为快速、准确把握《解释》的精神实质,准确适用法律,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水平,18日下午,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行动,在业务主管副院长阿米尔·塔力甫的主持下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组织刑一、刑二庭全体干警对《解释》进行了专题学习,为稳步推进新旧法律衔接工作夯实了法律基础。

  学习过程中,党组成员、副院长阿米尔·塔力甫讲解了《解释》在今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意义,并带领大家将《解释》的新特点、新变化、新要求进行了领会学习,围绕贪污罪、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贪污罪、受贿罪死刑、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,贿赂犯罪对象“财物”的范围,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学习。

  阿米尔·塔力甫指出,规范有序、优质高效地审理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,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三点:

  一是认真学习,确保案件依法审理。要把学习贯彻两高《解释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,认真抓好学习培训,确保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及《解释》全面贯彻、正确适用。要依法稳妥处理好新旧法律衔接工作。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,要严把案件事实关、证据关和程序关,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,严格缓免刑的适用,确保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、程序合法、效果良好。

  二是两级法院要尽快学习领会《解释》内容,坚持做到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规定,进一步提升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效果。

  三是要加强调研,积极解决实际问题。《解释》是两高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果,为今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、具体的执法依据。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疑难复杂问题,要面对新情况、新问题,及时请示上报,做好调研工作,总结实践经验。

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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